揭商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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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青联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深圳市揭阳商会青年联合会

        本会简称:深圳揭商青联

第二条  本会是深圳市揭阳商会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宗旨:同分享  共成长  创辉煌

第五条  本会理念:传承  学习  务实  创新

第六条  本会目标:建立精英人才培养基地,打造“揭商大学”;

                 搭建创业资源平台,创办高效益揭青企业;

                 成为深圳最有影响力的青年组织。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整合委员信息资讯,实现资源共享;

(二)不定期举办高端沙龙、商务培训、文化公益活动等,搭建合作平台;

(三)组织委员企业与其他地区和组织的交流学习;

(四)弘扬揭阳传统文化,实现文化传承;

(五)培养优秀揭籍青年企业家,创造社会价值。

第八条  本会会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大道128号佳馨园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21区前进一路78号金域盛世大厦一楼

 

第二章  委员

第九条 满足以下四个条件者,方有资格申请入会:

(一)在深圳市居住和工作;

(二)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特殊职务除外);

(三)至少一名推荐人;

(四)深圳市揭阳商会会员优秀子女,优秀揭籍创业、就业青年或其他优秀揭籍青年。

第十条  成为本会的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可并遵守本会活动规则;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能主动热心参加本会活动,团结、和谐、奉献。

第十一条 入会需提交的资料

(一)真实、准确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及学历证明复印或工作任职证明各一份,近期两寸免冠彩照三张;

(三)推荐人信息;

(四)其他本会认为必要的补充资料。

第十二条 入会程序

(一)申请人向本会办公室提交相关资料;

(二)委员入会,必须依次由推荐人签字、秘书处初审合格,经深圳揭商青联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审核通过,方可同意入会

(三)副主席以上成员入会,必须由本会秘书处初审合格,报主席批准,经深圳揭商青联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审核通过,方可同意入会;

(四)荣誉主席、名誉主席、名誉顾问入会,由主席提名,经深圳揭商青联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审核通过,给予聘任;

(五)本会办公室给予登记,制作证书,统一发放证书。

第十二条 委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免费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信息;

(三)根据本会安排和本人意愿参与本会组织的有关考察、访问和其他交流活动;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依据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委员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自愿缴纳会费;

(四)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和规定;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依据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所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委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委员证。委员如果一年内未经批准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有犯罪行为的,经本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接受深圳市揭阳商会的领导,主席由深圳市揭阳商会提名人选,本会依照本章程选举产生。主席是本会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会设委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选举、罢免本会主席;

(二)审议通过主席会议提交的本届常务委员会名单或选举本届常务委员会;

(三)讨论决定本届工作方针任务;

(四)审查和通过本会财务预算报告及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决议其它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委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全体委员参加。委员大会的召开以与会委员超过2/3为有效,表决以与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九条   委员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是本会最高领导机构,贯彻执行委员大会决议,讨论制定工作细则和工作任务。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与会常务委员超过2/3为有效。表决以与会常务委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的召开由本会主席决定和召集,本会主席主持。会议决定召开常务委员会的,应由本会办公室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提前3天通知常务委员。常务委员应依时到会。因故未能到会的,可委托其他常务委员到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他人到会的视为该常务委员到会,未到会也未委托他人到会的,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主席会议由本会主席、副主席组成,办公室是本会日常工作和管理的机构,对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根据主席的提名选举产生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主席主持会务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协助主席工作。实行副主席轮流值班制度,处理日常重要事项。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在主席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常务委员每届任期三年。主席任期为一届,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荣誉主席、名誉主席、名誉顾问等职务,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聘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秘书处、办公室及工作中心,各部门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办公室主任需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诚信守法;

(二)在所在职业界别中有较好成就和影响力,善于团结同仁一道工作;

(三)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对本会有突出或重大贡献;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年龄最高不超过42周岁,特殊职务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落实情况;

(三)在常务委员会授权下代表本会处理对内对外重大业务活动;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公室开展工作;

(三)提名、免除委员交主席会议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办公室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中心开展工作;

(三)提名、免除各中心主要负责人交主席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条规定罢免其相应职务与资格:

(一)对本会声誉造成重大损害或给本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严重不称职或严重损害本会委员合法权益的;

(四)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或侵占、挪用、贪污本会资产,经查证属实的。

    主席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2/3常务委员联名提请召开临时委员大会,并经委员大会表决通过的,予以罢免主席职务。罢免后,由常务委员会于七天内在副主席中选举代理主席,代理主席履行主席职责至本届任期届满。

副主席、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有上述情形的,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对其职务予以罢免。

第三十条  本会将于适当时候,经常务委员会提议并经委员大会通过,设立监事会。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采用自筹自支原则,经费来源:

(一)委员的会费自愿捐赠;

(二)深圳市揭阳商会拨款支持;

(三)社团组织、社会热心人士捐赠;

(四)内部成员自愿物资赞助;

(五)深圳市揭青创业投资中心营利收益的拨款;

(六)具体活动的自筹资金;

(七)其它合法来源。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经费收支公开、透明,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任何委员均有权就本会经费支出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质询和查阅相关的会计资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由委员大会提出终止决议后依法办理终止及清算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对本活动规则的修改,须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表决后报委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活动规则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经本会第一次委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深圳市揭阳商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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